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《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苏委办发〔2021〕11 号
 
 
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《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》的通知
苏委办发〔202111 
各县级市(区)党委和人民政府,苏州工业园区、苏州高新区、
太仓港口党工委和管委会;市委各部委办局,市各委办局,市各
人民团体,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:
《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》已经市委常委会会
议审议通过,现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执行。
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
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1 4 6
1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
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深入实施
人才强国战略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,持续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
生态系统,根据中共苏州市委、苏州市人民政府《关于加快人才
国际化引领产业高端化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》(苏委发〔2020
17 号)文件精神,现对《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》
(苏委办发〔201695 号)进行修订。
第一章
第一条 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(以下简称姑苏领军人
才计划)紧扣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
技创新高地目标,面向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和全市产业重大发展战
略需求,大力引进、扶持围绕新技术、新产业、新业态、新模式
来苏创新创业的科技领军人才,促进人才链、创新链、产业链融
合发展,为苏州全力打造“创业者乐园、创新者天堂”,加快建设
展现“强富美高”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
保障和科技支撑。
第二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主要围绕生物医药、新一代信息
技术、高端装备、新材料、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创
新创业人才(团队)。优先支持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,
2 推动互联网、大数据、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的人才项目。
优先支持留学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。
第三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办会同市科技局以市和
县级市(区)联动,属地化管理的方式组织实施。市科技局牵头
负责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组织申报、评审、立项、综合管理
和业务指导,各县级市(区)科技局负责对辖区内人才及企业进
行审核推荐、日常服务和管理。各县级市(区)的相关领军人才
计划引进扶持的创新创业人才(团队)是姑苏领军人才计划的重
点培育对象。
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
第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设重大创新团队、创业领军人才、
创新领军人才、青年领军人才等类别,申请人及单位应遵守各项
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,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,自觉践行新时
代科学家精神。
第五条 重大创新团队主要支持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,
能够突破产业关键核心技术,促进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,快速
抢占产业制高点的人才团队。基本条件如下:
1. 团队由领军人才和相关核心成员组成,至少 3 人以上。成
员间的专业结构合理,具有关联性和互补性,有良好的工作基础、
明确的主攻方向和研究开发目标,引进后可稳定合作 3 年以上;
2. 团队领军人才应在国际相关领域具有重要的创新地位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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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术影响力,研究成果居国际一流水平,具有杰出的创新能力和
资源整合能力。核心成员一般应有博士学位,且有 2 年以上国内
外知名企业、高校、科研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经历,并取得突出
业绩和成效;
3. 团队应于近年到苏州创业或全职引进到苏州企业、在苏高
校和科研院所领衔研发及管理工作。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应为企
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,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,且在企业实收
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 100 万元。创新团队应在引才单位担任
高管或关键研发项目负责人及以上岗位,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
动合同并已到岗工作。
4. 实施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能有效解决产业核心技
术、共性关键技术和“卡脖子”技术,项目总投入不少于 1 亿元,
且能够在未来 5 年实现产业化,具有显著的发展潜力和引领作用。
第六条 创业领军人才主要支持既通科技又懂市场,带团队、
带技术、带项目来苏创业,对我市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经济高质
量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。基本条件如下:
1. 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,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
业、高校、科研单位从事研发、管理的经历或自主创业经历,并
取得突出业绩;
2. 创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业企业,主
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,
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,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;
3. 于近年引进到苏州创业并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要股东,
主要精力在苏州企业,且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现金出资不少于100
万元。
第七条 创新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到苏州科技型企业领衔研发
及管理工作,能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创新人才。基本条件如下:
1.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,有丰富的国内外知名企业、高校、
科研单位核心岗位的研发、管理工作经历,工作业绩突出、在业
界有一定影响力;
2. 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、技术升级且产权明晰的核心
技术,于近年引进到苏州企业担任研发机构主要负责人、关键研
发项目主持人及以上职务,引进后须全职在苏州企业工作 3 年以
上,税前年薪不低于上年度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
资的 2 倍;
3. 引才企业应具有较好的科技创新基础,且能为引进人才的
工作、生活提供充分保障。
第八条 青年领军人才主要支持在技术开发、成果转化、基
础研究等方面已取得较好成绩的青年科技人才在苏创业或全职引
进到苏州企业、在苏高校和科研机构领衔创新研究,培养造就一
批有望进入产业链前端和世界科技前沿的青年科技型企业家、青
年科学家。基本条件如下:
1. 青年创业人才一般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,年龄不超过 35
5 周岁,有较好的创新能力,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、技术相关的自
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,主要精力在苏州,在企业实收资本中的
现金出资不少于 50 万元,创业项目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
产业发展,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;
2. 青年创新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,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35
周岁。企业引进的青年人才应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、高校、科研
单位从事研发及管理的经历,工作业绩突出;在苏高校和科研机
构引进的青年人才一般应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、研究机构正式教
学或科研职位的工作经历,具有一流研究水平和业绩,有望成为
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。
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
第九条 市科技局每年初发布当年度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
申报通知,明确具体申报要求,分批集中组织申报、评审,择优
立项扶持。
第十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申报推荐工作由申报人所在
单位注册地的科技主管部门负责。申报人及单位进行网上申报,
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送至市科技局。
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。
根据专家网上评审、面试答辩等评审情况,择优遴选项目进行实
地考察。
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地考察情况,提出拟立项建议人
6 选。建议人选经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后发文确认。
第十三条 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引进的国家级人才创业项
目、社会资本引进落户的优秀人才创业项目、举荐专家举荐的项
目、全国高水平创业大赛的优秀获奖项目,经评估符合相关条件
的,可直接立项或简化评审程序。
第十四条 企业全职高薪引进的国家级人才、世界 500 强企
业总部首席执行官(首席技术官)或同等职位的人才,经评估符
合相关条件的,可直接立项。
第十五条 设立区域重点产业人才专项,鼓励各县级市(区)
根据区域特点科学规划、错位发展,加大重点产业领域人才的引
进力度。对各县级市(区)经审核符合要求的重点先导产业领域
引进的人才项目,可简化评审程序。
第四章 扶持政策
第十六条 对获得立项的重大创新团队,根据专家评审情况
及团队规模、项目投入、产业化进程、地方支持等综合情况,给
10005000 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;团队领军人才和核心成
员分别给予 300 万和 100 万元的安家补贴;给予引才单位 50100
万元的引才奖励。
第十七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业领军人才(含区域重点产业人
才),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及实地考察情况、项目投入、产业化进程
等综合情况分四个档次资助,分别给予 100 万元、200 万元、250
7 万元、3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、200 万元、300 万元、500
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。项目承担期结束通过项目验收,且技
术先进、发展潜力较大,主营业务收入超过 3000 万元或入选市独
角兽培育计划的,择优给予最高 100 万元的项目滚动支持。立项
5 年内入选市瞪羚计划的企业,再给予最高 100 万元项目滚动
支持,并给予紧缺人才自主推荐权。
第十八条 对获得立项的创新领军人才,根据专家评审情况、
人才薪酬水平、项目投入等综合情况分两个档次资助,分别给予
100 万元、200 万元的安家补贴和 100 万元、200 万元的科技项目
经费资助;给予引才单位 30 万元、50 万元的引才奖励。
第十九条 对获得立项的青年领军人才,根据专家评审及项
目投入、产业化进程、人才层次等综合情况分三个档次资助,分
别给予 50 万、100 万、200 万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;符合条件的,
可按照《苏州市人才乐居工程实施意见(试行)》享受拔尖型人才
的乐居政策。
第二十条 获得立项的人才还可按规定享受最高 5000 万元
的企业无抵押信用贷款和最高 300 万元的个人信用贷款、优秀人
才贡献奖励政策以及医疗、子女教育服务、出入境便利等高层次
人才扶持政策和生活待遇。优先对立项人才项目给予创业保险、
人才基金等支持。
8 第五章 资金安排
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安家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
承担,其中市辖区的补贴资金由市、区财政按 11 分担,市财政
承担部分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,经市人才办核准,自人才项
目立项一年后,以后补助方式分批拨付。
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资助经费由市财政和申报单位注册地
财政按比例分担,其中姑苏区按市、区 31 比例分担,其他区按
市、区 11 比例分担,县级市按市、县级市 13 比例分担。市
财政承担部分在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,由市科技局根据
项目实施情况分年度拨付。无法归口到县级市(区)申报单位的
补贴由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承担 50%
第二十三条 引才奖励经费在市人才开发资金中列支,经市
人才办核准,在人才项目承担期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拨付。
第六章 实施与管理
第二十四条 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的实施管理原则上按照
《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执行。立项的人才及企业应当
按照规定签订《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》,明确实施计划和目标
任务,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。
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,姑苏领军人才计划项目负责
人不得变更。人才及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申报单位或项目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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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,报市科技局批准。终
止的项目视合同履行情况记入科研信用记录。相关人才经市人才
办核定,不再保留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。
(一)人才、团队已离职离岗的;
(二)人才创业企业股权、管理团队等发生重大变更,人才
不再是创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大股东的;
(三)企业已注销、搬离,或项目无法按计划正常实施的。
第二十六条 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。对已经勤勉尽责、未
谋私利,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,导致未完
成项目任务目标的人才及企业予以免责,不作负面评价。
第二十七条 申报单位及人才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
有效性负责。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的按《苏
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》给予处理。
第七章
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,原《苏州市
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实施细则》(苏委办发〔201695 号)
同时废止。本市科技领军人才政策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,以本细
则为准。
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2021 4 6 日印发





附件:《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 实施细则》


 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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